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104国道4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L07857878D。
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路1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93602292B。
法定代表人:张珑,经理。
被执行人:王祥付,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东路维多利亚2号楼东头门市。
本院在执行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祥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4民终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祥付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2月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发布了被执行人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祥付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祥付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祥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4民终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祥付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泉涌
代理审判员 梁 苗
代理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