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民初1413号
原告: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路1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93602292B。
法定代表人:张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付,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玉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