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民终2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104国道4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路13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东路维多利亚2号楼东头门市。
上诉人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原审被告***持有并使用被上诉人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泉山庄项目部公章的行为效力问题,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的约定不能直接约束第三人,重审时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对争议的买卖合同付款责任依法作出认定。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微山县爱国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