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03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现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16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无保全的财产。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2月9日查询了总对总查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1655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