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6财保70号
申请人:枣庄市宏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莺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91373633W。
法定代表人:宗成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述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76610231E。
法定代表人:陆勇军。
申请人枣庄市宏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投资建设的位于邾国路东侧、府前路南侧、汉诺路北侧的金洲商业广场B区226室、F区106室(备案号:1-106)、E区211-212室(备案号:3-208)、E区105室(备案号:3-105)、E区109室(备案号:3-109)、E区111室(备案号:3-111室)、E区112室(备案号:3-112)、E区113室(备案号:3-113室)、E区217室(备案号:3-213室),保全金额以800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市宏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洲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邾国路东侧、府前路南侧、汉诺路北侧的金洲商业广场B区(备案号:1-106)、E区211-212室(备案号:3-208)、E区105室(备案号:3-105)、E区109室(备案号:3-109)、E区111室(备案号:3-111室)、E区112室(备案号:3-112)、E区113室(备案号:3-113室)、E区217室(备案号:3-213室)。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庄市宏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枣庄市宏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崔玉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