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终3651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1,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慎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2,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审被告:**3,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4,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甲公司以及原审被告**2、**3、**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3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以与甲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1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1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1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