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02执2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
被执行人: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2-2地块1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9793118U。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皖0202民初9801号民事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万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