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91民初1419号 原告:王好中,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1号1号楼2**2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叁圆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商贸街中段计生站对面巷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兔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好中与被告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宅公司)、兰州叁圆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圆公司)、甘肃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好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宅公司、叁圆公司、星光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好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王好中与中宅公司、叁圆公司、星光达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2.判令中宅公司、叁圆公司、星光达公司向王好中退还房款19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支付违约金14810元(按已支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自交房逾期15日即2020年1月14日计算至2022年3月3日,此后产生的违约金继续计算至房款退还为止),共计3548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宅公司、叁圆公司、星光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6日,中宅公司作为转让方、叁圆公司作为委托方、王好中作为受让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中宅公司将原兰州新区***项目中的1号楼1**1202室房屋以总价44046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好中,并由中宅公司全权委托叁圆公司进行。协议签订后,王好中于2019年3月18日向叁圆公司支付转让款15万元。但中宅公司时至今日未按约交付房屋,叁圆公司也未向王好中退还款项。王好中并得知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房地产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土地及附属房屋,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也已收回了核发给星光达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综上所述,王好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宅公司、叁圆公司、星光达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6日,王好中与叁圆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双方主要约定:“此有中宅公司将原兰州新区“***”项目中的一套房屋,经协商转让于王好中(房源由原“***”开发商,星光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抵债于中宅公司,此项业务由中宅公司全权委托叁圆公司进行实施);转让方为中宅公司,委托方为叁圆公司,受让方为王好中;转让房产为1号楼1**1202房(97.88㎡),单价4500元/m2,总价440460元;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房价款4万元,剩余房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转让方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受让方使用;转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的,逾期超过15日,转让方仍未交付房屋的,转让方应向王好中支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受让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转让方则承担违约金,也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则转让方在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缴房款。”合同末尾“委托代理方”处加盖叁圆公司印章。2019年3月18日,王好中向叁圆公司支付购房款15万元。后因案涉房屋未按时交付,王好中遂前往叁圆公司商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告知,其支付的购房款叁圆公司并未转交中宅公司。2022年4月,王好中诉至本院处理。庭审中,王好中称其还于2018年3月6日以现金方式向叁圆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定金4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另查明,2019年1月,新区房地产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土地及房屋。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王好中提交的《房屋转让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超级柜台客户回执及其庭审**等,中宅公司、叁圆公司、星光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查明,案涉房屋所有权已由案外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取得,故《房屋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对于王好中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协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时间为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2年8月6日;关于房款退还问题。叁圆公司以其受中宅公司委托,将中宅公司的抵债房对外转让为由,与王好中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收取了王好中交纳的购房款15万元。现《房屋转让协议》依法解除,且叁圆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告知王好中已收取的房款并未转交中宅公司,故叁圆公司应依法承担退还责任。对于应退还的房款金额,王好中向叁圆公司支付购房款15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其称另外支付给叁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现金4万元因无证据佐证,故不予支持。因此,本案叁圆公司应退还的房款数额确定为15万元;关于中宅公司、星光达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还房款责任的问题。中宅公司与星光达公司均未对《房屋转让协议》予以签章确认,王好中也无证据证明该两公司参与收取房款等事宜,故案涉合同的实际相对方仅为叁圆公司,王好中主张由中宅公司、星光达公司向其退还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王好中主张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王好中主张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且其同时还提出的违约金请求足以弥补其损失,故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叁圆公司无故占用王好中交纳的购房款且无法交付房屋,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本院酌定以已收取房款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14日计算至2022年4月29日为14275元(150000元×0.0415÷365×837天)。2022年4月30日起的违约金,以未退还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计算至房款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王好中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22年8月6日起,解除王好中与兰州叁圆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 二、兰州叁圆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王好中房款15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4275元,共计164275元。2022年4月30日起的违约金,以未退还购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计算至房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王好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2元,由王好中负担3037元、兰州叁圆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585元。公告费560元,由兰州叁圆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