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030号
原告:四川省华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金桥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1号1号楼2**21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华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四川省华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华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华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713元,由四川省华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