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经营者:夏洪利,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东直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734317277F。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诉被执行人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民终6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33285.93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账户资金极少;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汽车和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庭进行协商处理,但被执行人均未到庭,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2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审判员 孙佳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