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5791号
原告: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中镇东直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734317277F。
法定代表人:陶会中,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绍春,云南法闻(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惠彪,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栋,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16元,减半收取17008元,由原告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建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