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901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东直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陶会中,经理。
被执行人:郭伟,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
被执行人:郑锦,女,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
***申请执行云南昱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丰公司”)、郭伟、郑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29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昱丰公司、郭伟、郑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8年9月1日依法终结执行。2019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昱丰公司、郭伟、郑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昱丰公司、郭伟、郑锦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郑锦所有的丰田牌云L×××××号牌的汽车一辆,但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昱丰公司、郭伟、郑锦在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郑锦名下坐落于大理市下关镇南涧路×××××号的房产(房产证号:20××48),经本院核实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已处于拍卖程序期间,但拍卖还未完成,申请人同意等拍卖成交后参与执行分配。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昱丰公司、郭伟、郑锦依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昱丰公司、郭伟、郑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通过在卷调查材料可以证实,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施雄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