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荣远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82民初70-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浙江荣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城关上清溪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77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严灵军,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何美玲,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荣远建设有限公司、***、严灵军、***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严灵军、***与金敬都之间就合伙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并于2018年11月9日恢复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实际收取365.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