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91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扬州市。
负责人:陈勇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吴万青。
被执行人:仪征市众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吴万青。
被执行人:吴万青,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刘在兰,女,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吴广祥,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胡永艳,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糜勇年,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吴广香,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与江苏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众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万青、刘在兰、吴广祥、胡永艳、糜勇年、吴广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17)苏109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涉房地产涉及拆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于2018年11月撤回执行申请,后于2019年3月25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2019)苏1091执恢3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9)苏1091执恢36号限制消费令。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等信息,经查询:
1、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查封,扣划江苏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余额1121.7元、吴广祥账户余额8952.77元、吴万青账户余额计15823.19元、吴广香账户余额10460.97元,上述款项合计36358.63元,此款由申请执行人领受,各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因余额较小,暂无扣划价值;
2、被执行人仪征市众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仪征市××州镇××北路××号建筑面积1600.75平方米的房屋和356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被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纳入拆迁范围,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向真州镇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押提取涉案抵押价值420万元,后该拆迁补偿款420万元于2020年5月7日汇至本院账户,此款已由申请人执行人领受,至此被执行人仪征市众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执行依据中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江苏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仪征市××办事处××等组763.1亩的森林资源资产和位于仪征市××集镇联盟村618亩的森林资源资产系涉案抵押物,位于仪征市××办事处××等组763.1亩的森林资源资产经本院司法拍卖已流拍,位于仪征市××集镇联盟村618亩的森林资源资产经本院核实权证记载与现状不符,无法按照权证记载进行司法拍卖,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申请法院暂不进行处置;
4、被执行人糜勇年、吴广香名下位于仪征市真州镇前进路72号8幢201室房地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因存在前置查封及抵押且面积较小,暂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吴万青名下位于真州镇新东巷98号-10-106房地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因存在前置查封,本院暂无处置价值。其他各被执行人名下经查询无不动产信息。
5、被执行人吴广香名下苏K×××××、苏K×××××车辆、吴广祥名下苏K×××××车辆、胡永艳名下苏K×××××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进行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各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仪征市众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终结(2019)苏1091执恢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万永
审判员 毕维明
审判员 石 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