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桂仙钢管租赁服务部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2184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桂仙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云溪村。
经营者:完小桂仙,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完小桂仙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桂仙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国良、***、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申请诉前保全,冻结了被告***、***、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桂仙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桂仙钢管租赁服务部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桂仙钢管租赁服务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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