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圣大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91民初248号 原告(反诉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2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LENU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铠闻,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13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5036531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大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反诉被告***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大公司诉请判令:1.***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1546688.75元及逾期利息433752元(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元;3.诉讼费、律师费、应诉差旅费等各项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2018年9月签订《中习集团大厦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总价17394863元。后又签订《中习集团大厦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程,总价501153元。施工过程中,另有联系单250672.78元。结算总价共计18146688.75元。施工过程中,***公司支付30%工程款存在逾期。现圣大公司已于2020年6月9日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但***公司却一直推诿不予结算。 ***公司答辩称,已付工程款6600000元;合同约定的85%付款比例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应是先开票后付款,2019年6月10日收到最后一次工程款支付申请,圣大公司共仅开具690万元发票,之后的付款条件均未成就;工程2020年4月7日完工,质保期未满,质保金不退;本案合同为固定价款,工程款总额为1785万元减去预埋工程价款之后的金额;圣大公司的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 ***公司反诉诉请判令:1.圣大公司支付工期逾期延误违约金500000元;2.圣大公司按5000元/天的标准支付工程实际施工期间项目经理不到场违约金1010000元;3.扣除圣大公司工期保证金695794.52元和关键人员设备保证金173948.63元;4.圣大公司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2320000元。事实与理由:圣大工程于2019年3月1日进场施工,但由于其资金断裂,最晚一批石材于2020年3月进场,2020年4月7日幕墙工程才基本完工,其后仍有零星未完工部分及整改部分在继续施工。按约圣大公司应于2019年12月9日完工,其延迟完工120天。圣大公司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从未到现场,应予罚款,并罚扣1%关键人员和设备保证金。 圣大公司答辩称,不存在工期延误,2019年3月1日进场,2019年10月30日完工,施工期间人员到岗、设备到位,且项目已单项验收合格,整体验收也合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圣大公司(承包人)与***公司(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习集团大厦项目为宁波美诺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公司)开发建设,圣大公司承包中习集团大厦项目幕墙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幕墙设计院),监理单位为浙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合同工期283天,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公司书面通知为准;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中标价格为17850000元,经圣大公司同意,余下的预埋工程量仍由原预埋方继续按原合同完成,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从幕墙中标价中扣除原预埋工程合同价格455137元,因此合同含税价款17394863元(以上价款均包含10%增值税销项税额);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公司签证的联系单或另有约定外;骨架结构全部完成支付合同造价30%,石材、玻璃等面板全部完成支付合同造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并配合总包完成归档后15天内支付至合同造价的85%,圣大公司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上报增减清单工程结算表,***公司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半年内审核完毕,余款按审核结算金额扣除应扣的违约金、扣除5%保修金及创杯保证金350000元(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后一次性支付;每次支付前圣大公司需提供10%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责任保证为中标价的10%,其中质量保证金为中标价4%,工期保证金为中标价4%,关键人员和设备保证金为中标价1%,其他保证金为中标价1%,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约时同时提交,提交的银行保函按中标价5%计;圣大公司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所确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如非***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罚没全部工期保证金,并按10000元/天进行罚款,最高罚款限额500000元;圣大公司应执行项目经理到场承诺(一周在现场不少于5天,特殊情况需要离场的要有请假审批单),如违反承诺的按5000元/天进行罚款,累计达到20天的,除罚款外,扣除关键人员和设备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一个月内扣除违约金后一次性退还,不计息;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5%,其中4%的保修金为工程综合验收后2年,另1%为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本工程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应与中标确定的相一致,如圣大公司因特殊原因在施工中更换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的需征得***公司同意,且更换的人员应具备投标文件相类似的施工管理资质。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的《进度款支付管理办法》约定:进度款申请人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一式六份报***公司签证,然后报监理审核,监理核实后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方审核(三日内审核完毕);建设方应在审核确定并收到相应增值税发票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款支付。 此外,圣大公司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铝合金门窗,北面栏杆及格栅工程,总价501153元(含税单价一次性包干,税率9%);预付款为合同金额40%,全部安装完成后支付到工程实际价款70%,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支付到工程实际价款的80%,经建设单位委托审计结束及资料归档后,圣大公司提供全额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工验收合格2年后的次月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扣除实际发生的维修费)。 合同签订后,圣大公司向***公司缴纳保证金20000元。 2019年3月1日,案涉幕墙工程开工。 2019年6月13日,圣大公司向***公司申请支付30%工程款。 2019年6月21日,圣大公司向***公司开具5000000元发票;2019年10月9日开具15000000元发票,2020年1月21日开具400000元发票。***公司陆续向圣大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019年7月3日支付1000000元,2019年7月12日支付800000元,2019年7月18日支付1000000元,2019年7月30日支付1000000元,2019年8月1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10月12日支付1400000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400000元。***公司共支付工程款6600000元。 2019年11月22日,对于增加的花架梁侧面及混凝土顶梁、底部铝板,经圣大公司申请,美诺华公司同意该增项部分按164990.18元结算。 2019年12月13日,对于主入口调整拆装增加费用,经圣大公司申请,美诺华公司同意按33379元结算。***公司在该部分增项的联系单上亦有**。 圣大公司与案外人宁波兴盛达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达公司)签订结算协议,约定:双方在2019年6月1日签订中习集团大厦项目幕墙工程石材购销合同,兴盛达公司在2020年3月15日前将余下石材供货完毕,石材经***公司及美诺华公司验收合格,待圣大公司收到***公司工程款后一次性支付石材款1030000元,余下石材款6个月无质量问题后结清。 2019年10月9日、11月7日,**监理公司两次因幕墙施工进度滞后向圣大公司发函,第一次要求圣大公司增加施工人员并确保材料供应及时,第二次要求圣大公司安排项目经理到场履职、加大材料供应计划的落实力度、适时增加施工人员。 圣大公司与***公司原约定的项目经理为***。 圣大公司工作人员***参加2019年5月30日、6月5日、6月13日、6月20日、6月28日、7月5日、7月12日、7月19日、8月2日、8月9日、8月23日监理例会。圣大公司工作人员***参加2019年5月17日、7月26日、8月23日、8月30日、9月6日、9月27日、10月11日、10月17日、11月1日、11月8日、11月15日、11月22日、12月6日、12月27日监理例会。 2019年6月、7月监理例会会议记录中显示,圣大公司提出工程款进度问题,美诺华公司则表示会与总公司财务部门联系。 2019年9月27日监理例会会议记录载有美诺华公司“要求幕墙单位项目经理到位,进度计划按照10月的完成节点倒排。下周末不到位,时间节点不能完成,即由业主单位约谈幕墙单位的公司领导”。 2020年3月13日监理例会会议记录载有“幕墙单位项目经理离开工地、石材没有按时进厂、施工人员数量不足,对自己的进度计划,要拿出强有力的措施”。2020年3月26日竣工预验收会议记录载有“中习集团大厦项目已完成了设计图纸的内容,幕墙等分布工程质量基本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参加了上述两次会议。 2019年10月30日,***公司、**监理公司等相关单位在本案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该记录载明幕墙工程综合验收合格。 中习集团大厦于2020年4月7日整体竣工,并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备案。 2020年9月8日,***公司函告圣大公司,其已于2020年9月5日收悉《中习集团大厦幕墙工程竣工结算书》,要求圣大公司补充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开竣工报告、工程合同或协议书及有关会议纪要、设计施工图、施工要求、变更和竣工图、工程联系单、工程技术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材料明细表、工程量设计底稿、合同内奖惩情况说明、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结算人员授权委托书等)。 另查明,圣大公司就案涉项目工程款按9%税点缴纳增值税。 以上事实由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开工申报表、开工报告、验收记录、付款申请表、入账证明、联系单、监理函、会议记录、现场照片、结算协议、浙江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浙江省建设工程档案接受和移交证明书、回复函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案涉幕墙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二、***公司是否逾期付款,如逾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三、圣大公司是否逾期完工,如逾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四、圣大公司关键人员是否到岗,如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关于争点一。圣大公司主张,工程固定总价17394863元,补充协议增加工程总价501153元,施工过程中另有联系单250672.78元,结算总价共计18146688.75元。***公司则认为,本案合同为固定价款,工程款总额为1785万元减去预埋工程价款467344元之后的金额,圣大公司的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本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从幕墙中标价中扣除原预埋工程合同价格为455137元,表明预埋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的增减并不影响幕墙合同的固定造价17394863元。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增项,就其中501153元部分,圣大公司提供了双方签章的补充协议,本院予以认定;其中33379元及164990.18元部分,圣大公司提供了经美诺华公司结算的联系单,虽然***公司认为美诺华公司的结算金额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但亦未对该部分增项数额发表意见,本院按圣大公司主张予以认定;对于其他部分,圣大公司提供的联系单上无报价数额,且圣大公司经本院释明,仍未对该部分价款申请鉴定,本院难以认定。施工合同中约定为含税造价,增值税为10%,现圣大公司按9%缴纳增值税,***公司要求扣除多出税额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扣减后施工合同总造价为17236727.88元。结合补充协议及联系单,本案幕墙工程总造价17936250.06元。 关于争点二。圣大公司主张***公司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公司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认可存在逾期支付,但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以骨架未搭好,以及发票未开具为由,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否认存在逾期付款。本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骨架结构全部完成支付合同造价30%;工程竣工验收并配合总包完成归档后15天内支付至合同造价的85%;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半年内审核完毕,余款按审核结算金额扣除应扣的违约金、扣除5%保修金及创杯保证金350000元(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后一次性支付。***公司认为未搭好的骨架为人货梯所处部位。人货梯系***公司所搭,未拆除前幕墙骨架不具有施工条件。在历次监理例会记录中,***公司或美诺华公司对圣大公司的工程款要求从未以该部分龙骨未搭为由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公司在认可存在逾期支付之后,再以此为由反言,本院不予采信。圣大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提出30%付款申请,并于2019年6月21日开具5000000元发票,***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才逐步完成30%的付款义务,显属逾期。但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于开票后一个月内付款,圣大公司主张自提出付款申请之日即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与约不符,本院予以调整。经计算,该部分逾期利息3810元。现项目整体已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备案,幕墙工程85%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结合开票及付款情况,该部分款项中300000元存在逾期,圣大公司主张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LPR计算至起诉之日有所不当,本院将起算点调整至2020年5月30日,共计7558元。对于补充合同逾期利息,圣大公司主张的80%工程款从2019年10月31日起算至起诉之日,由于补充合同对支付流程未单独约定,应参照施工合同,现圣大公司对该合同项下款项未开具发票,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争点三。***公司主张施工延误120天,圣大公司应支付工期逾期延误违约金500000元,扣除工期保证金695794.52元,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2320000元。圣大公司则认为己方按时完工,不存在逾期,也不存在人员不到岗情况。本院认为,根据2020年3月13日的监理会议记录可见,本案幕墙工程仍在施工当中,***作为圣大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会议,对会议记录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圣大公司仅以书面验收材料主张工程已于2019年10月30日完工,之后仅为整改修补的意见不予采信。但根据2020年3月26日竣工预验收会议记录,幕墙工程至迟于该日之前已基本整体竣工。综合考虑***主张的工程逾期完工天数及相应工期保证金、延误违约金数额,幕墙工程实际完工的时间,***公司在合同履行当中新增的工程量,2020年初疫情造成施工中断以及***公司未举证证明逾期完工实际所造成的损失数额等多种因素,酌情对***公司要求罚扣工期保证金65000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难以支持。 关于争点四。***公司主张圣大公司项目经理未到场,应按5000元/天的标准支付工程实际施工期间项目经理不到场违约金1010000元,并扣除关键人员设备保证金173948.63元。圣大公司则认为己方人员到位。本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应与中标确定的相一致,如圣大公司因特殊原因在施工中更换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的需征得***公司同意,且更换的人员应具备投标文件相类似的施工管理资质。根据监理例会记录可见,2019年8月之前,***作为圣大公司项目负责人员参会,此后均为***参会。2019年9月27日,美诺华公司提出要求圣大公司管理人员到位,2019年11月7日**监理公司向圣大公司发函再次提出此事,表明***并不被认可为项目适格的管理人员。但另一方面,***虽非***公司认可的项目管理人员,但2019年9月之后的监理例会***基本都到会,表明对于本案项目圣大公司仍有派人管理,综合考虑圣大公司的违约程度,以及***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关键人员未到岗给其造成的损失情况,***公司同时主张未到场违约金及扣罚保证金有失公平,本院对其要求扣罚关键人员设备保证金173948.63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超出部分难以支持。 综上,圣大公司与***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证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诚信履约。本案幕墙工程总造价17936250.06。扣除已付6600000元、5%质保金、650000元工期保证金、173948.63元关键人员设备保证金后,剩余工程款9615488.93元。***公司认为结算资料不齐难以结算,但根据合同约定,圣大公司主要需提供增减清单工程结算表,***公司于半年内审核完毕,现***公司已于2020年9月5日收悉《中习集团大厦幕墙工程竣工结算书》,且项目已竣工备案,整体审计工作已在进行当中,表明***公司可根据已有材料进行审计工作,***公司再以材料不齐无法结算为由拒不结算与理不符,工程余款扣除违约金、保修金部分至迟于2021年3月6日支付条件已成就。***公司要求圣大公司开票后再付款,但一方面圣大公司已开具690万发票,***公司仅支付660万元,另一方面圣大公司已完成工程施工一年有余,且***公司一直未完成幕墙工程结算,***公司再以发票未开具拒不付款与一般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有悖,本院对该答辩意见难以采信。圣大公司缴纳20000元保证金,现根据合同约定,退还条件已成就,***公司应予退还。圣大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律师费及应诉差旅费,但对该部分诉请即未明确金额,亦未提交证据,本院难以支持。***公司反诉主张中扣罚保证金实际系对圣大公司本诉主张的答辩,经本院释明,***公司将该部分诉请变为对本诉部分答辩意见,不再另行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且原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工程款9615488.9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1368元; 二、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93803元,由本诉原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6195元,本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7608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8720,由反诉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毛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