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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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3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世坤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GRYG15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府一号A座14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J3M01B,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715号5-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50365316J,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13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世坤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03执20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
审判员**炯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