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3民初1617号 原告:浙江**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J3M01B,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715号5-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业律师。 被告: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50365316J。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13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诉至本院,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410001.6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已实施完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对欠款的事实及金额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曾签订活动板房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活动板房等共计合同金额650001.6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全部板房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支付货款240000元,余款410001.60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活动板房采购合同》、送货清单、结算清单、增值税发票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亦对欠款的金额无异议。经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0001.6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10001.6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货款410001.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410001.60元自2022年1月4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实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295元,由被告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