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91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枫辉科技发展(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广场8、20、32号14-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H72X9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50365316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3)浙0291执877号枫辉科技发展(宁波)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91执8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强
审判员**
审判员方**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