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8975号
原告:南京紫发天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28356421W。
法定代表人:单学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杰,浙江民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都超星天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市新都镇金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900456590。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紫发天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都超星天文设备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紫发天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紫发天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紫发天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南京紫发天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保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维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