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都超星天文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金都超星天文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1847号
原告:成都金都超星天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金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雄,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男,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男,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楚天视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四区2号楼1层2单元212。
法定代表人:孙丽娜。
原告成都金都超星天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楚天视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向成都金都超星天文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其未在7日内按时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金都超星天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970元,由原告成都金都超星天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