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3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密公路北口38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万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艳朋,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晓博,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安泰路西福利院路北。
法定代表人:邵江。
被执行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7号院1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豫港大道空港四路交叉口路东。
被执行人:河南红星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空港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红星。
被执行人:陕西大工纸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明朝。
被执行人:郑州三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安泰路西福利院路北良库工舍1号库。
法定代表人:刘峰。
被执行人:桂志诚,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荣源,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河南红星纸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大工纸包装有限公司、郑州三千实业有限公司、桂志诚、荣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2021年5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桂志诚与姚孟海共有的位于金水××路××院××楼××、××、××单元××门面、金水区××北××号院××小区××楼××单元××门面、金水区××北××号院××小区××单元××层门面,因轮候查,本院暂不能处置。
3.诉讼中,本院保全查封了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港区××大道西侧与空港××路南侧的房产。执行中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13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物抵债。
三、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河南红星纸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大工纸包装有限公司、郑州三千实业有限公司、桂志诚、荣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陈朋涛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贺云峰
书记员解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