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初362号
申请人: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杨万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邵江。
被申请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红星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吴红星。
被申请人:陕西大工纸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朝。
被申请人:郑州三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荣源,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河南红星纸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大工纸包装有限公司、郑州三千实业有限公司、***、荣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河南红星纸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大工纸包装有限公司、郑州三千实业有限公司、***、荣源名下价值2,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400万元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河南红星纸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大工纸包装有限公司、郑州三千实业有限公司、***、荣源名下价值2,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晋
审判员 邢永亮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