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欣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财保34号
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85879993。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坡,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红娟,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欣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7号院1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63112385B。
法定代表人:藏秀珍,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安泰路西福利院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60220997X。
法定代表人:邵江,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欣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欣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59640.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书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欣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59640.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敬志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