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12390号
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世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0号7号楼12层附47、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吉星,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荣源,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安泰路西、福利院路北。
法定代表人吕文化。
被告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豫港大道空港四路交叉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安泰路西福利院路北。
法定代表人邵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世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源、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5044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荣源、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百零四万四千二百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梁珍
代理审判员常美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