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12390号之二
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世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0号7号楼12层附47、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吉星,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荣源,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安泰路西、福利院路北。
法定代表人吕文化。
被告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豫港大道空港四路交叉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安泰路西福利院路北。
法定代表人邵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世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源、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郑州绿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世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60元,减半收取24080元,由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世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珍
代理审判员常美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