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鞍山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鞍山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西环路二轧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宝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鞍山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0日做出的岫劳人仲字[2021]第49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2022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期限内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通过传统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实施信用惩戒。该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其信用进行惩戒,已穷尽执行手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随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岫劳人仲字[2021]第4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宗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尹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