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
被执行人:鞍山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宝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219297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55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判决,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穷尽执行措施,故未执行全额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随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032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3273元,已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宗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