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双庆模板租赁站、鞍山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执199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双庆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北斜村南一煤气西。
经营者:高春青,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任庆武,汉族,住所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高荣珠,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鞍山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西环路二轧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宝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双庆模板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鞍山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做出的(2021)辽032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该案执行完毕,无文书。
审判员  宗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