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背阴寺村。
法定代表人:燕文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令娇,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鞍山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西环路二乳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宝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伟,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19)辽032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鞍山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0323民初19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瀚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