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1民初1173号
申请人:***,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洪明其,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被申请人: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滨河东路九天丽景**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洪明其、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并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洪明其、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财产并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翟进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亮
代书记员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