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1民初1173号之二
原告:***,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被告:洪明其,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被告: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滨河东路九天丽景**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洪明其、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2020年8月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计13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翟进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亮
代书记员熊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