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1民初1173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明其,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被告: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滨河东路九天丽景**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洪明其、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赣0921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并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7月13日,洪明其向本院提供担保金人民币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现被告洪明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洪明其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翟进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亮
代书记员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