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端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端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红谷凯旋10号楼二单元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7364222XT。
法定代表人:张新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邑中央6栋1单元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51614731U。
法定代表人:黄新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秀市镇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3292850XL。
法定代表人:黄新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端本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9年11月及2020年3月,本院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车管部门有车辆赣C×××××、赣C×××××、赣C×××××大型汽车三辆,本院已于2018年6月11日首次查封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现无法提起处置;被执行人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仅有零星余额,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有工商登记信息(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信息:陈顺国出资比例58%、黄新华出资比例42%,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信息:罗金辉出资比例60%、黄新华出资比例40%)。
2、2019年11月16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丰城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3、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丰城市秀市镇龙山村)基层组织群众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1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3月6日将被执行人江西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619163.91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17日,已执0元,未执行借款本金619163.91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燕
审判员 周爱新
审判员 王仕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