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6民初708号
原告:时新付,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告:***,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告:江西裕发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寨下镇长新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842141。
法定代表人:柳裕根。
原告时新付(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裕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