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裕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6民初707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江西裕发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寨下镇长新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842141。
法定代表人:柳裕根。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裕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1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申请法院启用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001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