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民初3396号
原告:江西省乐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医药园工业大道**(**实业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98T1A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春市*********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933727。
法定代表人:柳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乐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省乐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乐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保全费711元,合计1734元,由原告江西省乐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