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乐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江西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244号 申请人:江西省乐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医药园工业大道288号(**实业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98T1A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933727。 法定代表人:柳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339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691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911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