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244号
申请人:江西省乐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医药园工业大道288号(**实业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98T1A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933727。
法定代表人:柳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339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691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911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