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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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5执1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环球建材有限公司,汉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建材有限公司、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件。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5920511.76元(被执行人实际应履行金额依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等性质的账户无法冻结、无法扣划。除此之外,截止2023年5月9日,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冻结/扣划。
2、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飞肯牌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等多部车辆,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委托当地法院查封。
3、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保单尾号为XXXX的保险均为车险,暂不宜处置;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及工资收入的保单尾号为XXXX工程类履约保证保险及尾号为XXX的其它责任保险、XXX的意外伤害保险,因涉及工人权益,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登记信息。
5、于2023年2月16日传唤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3年5月9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建材有限公司、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05执1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邹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