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财保42号
申请人:江苏千和装配式建筑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水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第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江苏千和装配式建筑科技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千和装配式建筑科技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资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江苏千和装配式建筑科技股份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千和装配式建筑科技股份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江苏千和装配式建筑科技股份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辅绍贵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