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82民初36号之二
原告:华阴市聚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华阴市鑫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眉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雷娟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运城市大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华阴市聚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阴市鑫诚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眉香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城市大块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华阴市聚鑫工贸有限公司以票据载明数额已向原告支付为由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聚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阴市聚鑫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8元,减半收取3499元,由华阴市聚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