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7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琼0107民初8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支付电子汇票款项161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16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3.负担本案执行费141.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辆车辆,因查找不到车辆下落,且该案执行标的额较小,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予查处。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