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内0202民初2658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原告:***,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原告:赵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原告:***,男,2000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原告:王某,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满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向某,男,1970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现住址不详。
原告***、***、赵某、***、王某诉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王某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96元,减半收取133.48元,由原告***、***、赵某、***、王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