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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碧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117执恢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7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某乙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某丙公司627582.92元,逾期某丙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23)鲁0117执27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变更某甲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