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保能达输电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与新疆保能达输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新0109民初161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保能达输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能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案情复杂,需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荣小芳 人民陪审员  牛朝阳 人民陪审员  吕继学
书 记 员  马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