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新0109民初161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保能达输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能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案情复杂,需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荣小芳
人民陪审员 牛朝阳
人民陪审员 吕继学
书 记 员 马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