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且末县西南建材租赁站、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5民初300号
原告:且末县西南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经营者:陈贵亚,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露,新疆车尔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田振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原告且末县西南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且末县西南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且末县西南建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且末县西南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9.09元,减半收取1,154.55元,由原告且末县西南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杜      依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热孜亚姆罕库尔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