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异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承业,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政,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彭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荣,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献龙,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田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新龙,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执行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润禾公司)与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盟房产公司)、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启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人新疆中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润建材公司称,请求法院变更我方为(2022)新0103执128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事实和理由:我方与申请执行人鼎润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21)新010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我方。因此,我方为该债权新的债权人。
申请执行人鼎润禾公司称,债权转让真实有效,我公司认可。
被执行人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称,我公司虽然收到了他们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但是我公司不同意该债权转让行为,因为申请执行人鼎润禾公司尚欠我公司的款项,该欠款我们两家公司均已经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并且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已经将我们两家公司缴纳至贵院的案款进行了保全,故我方认为该笔债权不能转让。
本院经书面审查查明,鼎润禾公司与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鼎润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新0103执1280号。执行中,被执行人世盟房产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执行案款专户缴纳案款550,212.44元,于2022年4月18日缴纳案款2,000,000元。
另查,2022年3月21日,鼎润禾公司与中润建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鼎润禾公司将(2021)新010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中润建材公司。同日,鼎润禾公司向被执行人。2021年7月5日,鼎润禾公司向被执行人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被执行人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于3月23日回函,不同意其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称该转让行为损害了被执行人公司的权益。
再查,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与鼎润禾公司因民事纠纷诉至本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保全案件,案号(2022)新0103执保4014号,同日,本院据此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了世盟房产公司缴纳至本院(2022)新0103执1280号案件的执行案款1,557,442.94元。后,该案因管辖错误,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院管辖,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该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月24日,因新疆恒信合创贸易有限公司诉鼎润禾公司一案,本院出具(2022)新0103执10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世盟房产公司缴纳至本院(2022)新0103执1280号案件的执行案款799,652.94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保全的执行案款能否进行债权转让。债权转让行为,所转让的债权应当是无瑕疵的债权,本案中,被执行人世盟房产公司缴纳的案款已经因(2022)新0103执保4014号、(2022)新0103执1059号两起案件进行了保全查封,世盟房产公司所缴纳的案款因该两起案件的保全查封至今未发放至申请执行人鼎润禾公司,在案款被保全的情况下,该案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亦包括债权转让。
综上,申请人中润建材公司以债权转让为由请求将其变更为为(2022)新0103执128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中润建材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戴 留 杰
审判员 魏 震
审判员 阿不都沙拉木·艾尔西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季 春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