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民初405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86号49号楼B座105室。
法定代表人:田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江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