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图木舒克市新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叶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毅,男,图木舒克市新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南工业园区。
原审被告: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负责人: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中泉,新疆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186号49号楼B座105室。
法定代表人:田振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图木舒克市新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3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图木舒克市新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图木舒克市新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图木舒克市新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预交20000元、图木舒克市新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2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上诉人***负担10000元,上诉人图木舒克市新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 惠 欣
审 判 员 褚 彩 霞
审 判 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滔
书 记 员 迪丽达尔 ·艾则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