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2150号
原告:新疆维尚西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682号创业大厦B段一层A-239。
法定代表人:虎成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米东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1965号亚欧财富广场A座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维尚西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维尚西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维尚西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维尚西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97.33元,由新疆维尚西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木·***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薛 雯